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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7刑更472号

高翔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高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刑更472号罪犯高翔,男,198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住河南省辉县。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5)辉刑初字第4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翔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5年6月12日起至2026年6月11日止)。并处罚金3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1年,责令退赔被害人381.6003万元。

被告人高翔不服,提起上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1日以(2016)豫07刑终1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6月2日送入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高翔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于2019年1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高翔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翔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1月、2017年6月、2017年11月、2018年4月、2018年9月共表扬5次,2018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7年上半年良好;2017年下半年优秀;2018年上半年优秀。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惠某、刘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高翔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高翔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6月12日起至2025年12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西云

审判员  王 珏

审判员  郑建友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姜新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