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刑更218号 罪犯汪余秀,女,1991年10月16日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现该犯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白刑初字第34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74000元。赃款人民币36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2016)黔01刑终1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获表扬一个;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获表扬一个;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获表扬一个;共获表扬三个。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汪余秀准予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5年7月17日起至2029年11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艳
审判员 赵曜
审判员 刘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