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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624执18号之一

秦双喜与被执行人安新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1-02-2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秦双喜;安新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内0624执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秦双喜,男,1943年11月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

被执行人:安新宽,男,1953年5月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双喜与被执行人安新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照(2018)内0624民初54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法院执行97100元。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19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安新宽发出执行通和报告财产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安新宽在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存款,于2019年1月23日划拨存款17155元,并已转付申请执行人秦双喜。未发现被执行人安新宽有土地和房产;2019年1月28日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执行,并提出申请不要求对安新宽进行司法拘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内0624执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敖日格乐

审判员 召日格图

审判员 刘 海 荣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潘 东 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