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06民初12234号
原告:杭州沃连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七古登********。
法定代表人:张亚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蔚波,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德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莲花街****楼****iv>
法定代表人:封兴海。
原告杭州沃连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德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杭州沃连电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杭州沃连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薛书松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詹 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