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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2民初10996号

梁陶与陆少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1-03-25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梁陶;陆少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2072民初10996号

原告:梁陶,男,193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喜文,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少丽,女,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

原告梁陶诉被告陆少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立案。2019年1月28日,原告梁陶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陶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陶撤诉。案件受理费2308元,减半收取1154元,由原告梁陶负担。

审判员  梁德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叶科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