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05执恢114号 申请执行人于俊斋,男,现住淄博市。 被执行人王安刚,男,汉族,现住淄博市。 本院在执行于俊斋与王安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9)鲁0305执恢1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边洪镇
审 判 员 张建民
审 判 员 王军昌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代理
书记员 蒲韦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