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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05执恢114号

于俊斋、王安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1-02-24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于俊斋;王安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05执恢114号 申请执行人于俊斋,男,现住淄博市。 被执行人王安刚,男,汉族,现住淄博市。 本院在执行于俊斋与王安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9)鲁0305执恢1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边洪镇

审 判 员  张建民

审 判 员  王军昌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代理

书记员  蒲韦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