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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黑0623执424号

鲁自明、张井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02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鲁自明;张井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黑0623执424号申请执行人鲁自明。被执行人张井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鲁自明与被执行人张井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黑0623执4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 飞

审判员 王 阳

审判员 王亚旭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孟凡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