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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21民初6112号之二

王明聪与王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0-10-27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明聪;王艳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㈠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521民初6112号之二

原告:王明聪,男,196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林丽丽,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艳平,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辉、张兴章,惠安县惠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王明聪与被告王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被告,但诉讼中,原告提供《独山大学城生活服务中心板房建设合作协议》1份、被告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1份,经审查,被告以福建成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将位于贵州省独山县大学城学生服务中心(临时活动板房)的土建、水电安装项目工程发包给原告及案外人陈妙枝施工,现双方因合同履行、工程款支付发生纠纷,故本案的案由应确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案依法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㈠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陈秀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吴燕芬

书 记 员 张云潇 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