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0402执284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王林海与被执行人嘉兴市南湖区诚力塑料五金厂(普通合伙)劳动争议仲裁执行一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嘉兴市南湖区诚力塑料五金厂(普通合伙)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至此,本院(2019)浙0402执284号执行案件中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第(4)项的规定,本院执行的(2019)浙0402执284号案件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