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闽0428民初236号

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华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华富;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428民初236号

原告: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将乐县三华南路**三华城**楼**。

法定代表人:王小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观荣,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李华富,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 原告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华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拟自行协商解决讼争事项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全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揭泽华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