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8破12号
申请人:上海骏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田从俊,总经理。
被
申请人:上海墨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本院在执行(2016)沪0118执5606号案件期间,申请执行人上海骏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骏声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上海墨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墨玉公司”)进行破产清算。2018年12月6日,本院出具(2016)沪0118执5606号移送决定书,决定将墨玉公司移送破产审查。墨玉公司收到通知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异议。
本院查明:墨玉公司于2011年1月7日设立,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股东为张建军、陈银红,经营期限至2021年1月6日,目前企业状态为吊销未注销。2016年5月10日,本院出具(2016)沪0118民初235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墨玉公司应支付骏声公司保洁服务费40,420元。案件受理费405.25元,由墨玉公司负担。因墨玉公司未能履行生效判决雅安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6)沪0118执5606号立案受理。经
本院查明,墨玉公司现经营场所不明,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出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破产清算的申请。墨玉公司作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人,未能予以清偿,债权人骏声公司具备申请破产清算的主体资格。墨玉公司不能清偿其对骏声公司的到期债务且成连续状态,经本院强制执行仍未得清偿,骏声公司通过申请墨玉公司破产清算的方式救济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案申请应当予以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受理上海骏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上海墨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 判 长 程 程
人民陪审员 钱继强
人民陪审员 袁 曙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朱雯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七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