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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402刑初160号

鞠妍妍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1-01-05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妨害公务
当事人
鞠妍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402刑初160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鞠妍妍,女,198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地吉林省磐石市,因本案于2018年12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何佳悦,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鞠妍妍犯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玥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鞠妍妍及其辩护人何佳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6日22时许,被告人鞠妍妍酒后在其住处珠海市香洲区*****X栋X单元X房与其男友发生争吵,民警肖某、辅警唐某接报警后依法出警处置。其间,被告人鞠妍妍用手击打民警肖某的右胸部并关门拒绝接受警察依法处置,被告人鞠妍妍还拨打110报警电话谎称出警民警殴打其。民警肖某、辅警唐某准备将被告人鞠妍妍带回派出所调查时,被告人鞠妍妍用手抓打被害民警肖某、被害辅警唐某的手臂。经鉴定,被害民警肖某右前臂中段外侧有一处表皮剥落痕、右前臂远端背侧有一处表皮剥落痕,所受损伤为未达轻微伤;被害辅警唐某右前臂上段有两处表皮剥落痕,所受损伤为未达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鞠妍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肖某、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王某、石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处警经过,抓获经过,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方位示意图,处警详情,鉴定书,人员基本信息,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现场监控视频,监控截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辩护称:1.被告人鞠妍妍属偶犯;2.被告人鞠妍妍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3.被告人鞠妍妍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综上,请求对被告人鞠妍妍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鞠妍妍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鞠妍妍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鞠妍妍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均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鞠妍妍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鞠妍妍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姚 峰

审 判 员  孙珑艳

人民陪审员  高冬凤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邵珠倩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名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