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81民初1309号
原告:余姚市余姚镇兴旺锅炉水道经营部。住所地:余姚市新建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1MA2ENF5U7X。 经营者:吴丽珍,女,196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被告:俞建枫,男,1976年6月20日出生,住余姚市。 原告余姚市余姚镇兴旺锅炉水道经营部与被告俞建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日立案受理。原告余姚市余姚镇兴旺锅炉水道经营部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余姚市余姚镇兴旺锅炉水道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尚 洁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代
书记员 莫永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