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甘0982执1159号 申请执行人刘杰与被执行人段继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敦煌市人民法院(2018)甘0982民初651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杰遂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段继军交清了全部执行款5525元,并交纳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执行款。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法律规定的内容和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刘杰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8)甘0982民初651号民事调解书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