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82执2614号
申请人:陈宗波,男,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被执行人:吴邦富,男,196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彭州市号。 本院在执行陈宗波与吴邦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38350元,已执行金额0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地产、工商信息等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胥道全
审判员 周 兴
审判员 钟 锐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甘学根 合议庭笔录 时间:2019年1月29日 地点:执行局会议室 主持人:胥道全(
审判长) 参加人:周兴、钟锐(合议庭成员) 记录人:甘学根(承办人) 承办人:案号(2018)川0182执2614号,汇报案情(略)。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请合议庭合议能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我的意见是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周:同意
审判长意见。 钟:同意
审判长意见。
审判长:合议庭评议结束,形成以下意见: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