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刑更356号罪犯付喜章,男,1980年9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原住安徽省霍邱县,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2014)遂刑初字第34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付喜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被告人付喜章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2015)驻刑二终字第0009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遂平县人民法院(2014)遂刑初字第347号刑事判决。刑期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2025年11月22日止。于2016年2月18日送入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对罪犯付喜章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于2019年1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付喜章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付喜章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共获得表扬6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付喜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结合财产性判项履行及狱内消费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付喜章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2025年4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西云
审判员 郑建友
审判员 王 珏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霍宣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