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0381刑初58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武艳东,男,1983年1月3日出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无证驾驶、醉酒驾驶,于2018年12月8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8年12月23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月14日对被告人武艳东取保候审。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刑诉(2019)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艳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薛跃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艳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8日15时许,被告人武艳东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号小轿车在本市二十家子镇境内道路行驶,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武艳东驾驶时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36mg/100ml。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武艳东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8日15时许,被告人武艳东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号小轿车在本市二十家子镇境内道路行驶,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武艳东驾驶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36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武艳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武某证言,司法检验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艳东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武艳东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武艳东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武艳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此款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员 洪彦民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石良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