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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2刑终27号

倪东兵、沈欢等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倪东兵;沈欢;周琴;冯兰英;凡清清;夏丹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2刑终27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倪东兵,男,1978年1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住上海市青浦区。原审被告人沈欢,男,198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住上海市青浦区。原审被告人周琴,女,1968年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住上海市青浦区。原审被告人冯兰英,女,1957年7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审被告人凡清清,女,198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暂住上海市青浦区。原审被告人夏丹燕,女,198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住上海市青浦区。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倪东兵、沈欢、周琴、冯兰英、凡清清、夏丹燕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

二○一八年十二月五日作出(2018)沪0118刑初152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倪东兵,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许某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倪东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根据证人池某某、黄某、侯某某的证言笔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光盘),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假释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及供述等证据认定:

一、2018年4月至6月,被告人倪东兵、凡清清、夏丹燕为非法牟利,经商议在上海市青浦地区利用“微信”软件建立“二毛群”,三人对该微信群共同管理,组织安排群内成员在“一道麻将”软件上打麻将,每局按照输赢情况进行结算,由最大赢家付给三名被告人3元人民币台费。

二、2018年5、6月份,被告人倪东兵为非法牟利,在上海市青浦地区利用“闲聊”软件建立“一元群”,安排被告人沈欢、周琴、冯兰英协助管理,组织安排群内成员在“一道麻将”软件上打麻将,每局按照输赢情况进行结算,由最大赢家付给被告人倪东兵10元人民币台费。另查明,被告人倪东兵、沈欢自动投案,被告人倪东兵、沈欢、周琴、冯兰英、凡清清、夏丹燕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周琴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同案犯。被告人倪东兵于2009年1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2年5月22日被假释,2013年6月29日假释期满。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倪东兵、凡清清、夏丹燕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被告人倪东兵又单独开设赌场并指使被告人沈欢、周琴、冯兰英收取台费,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在被告人倪东兵、沈欢、周琴、冯兰英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倪东兵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沈欢、周琴、冯兰英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依法应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倪东兵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后被假释,在假释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倪东兵、沈欢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周琴、冯兰英、凡清清、夏丹燕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周琴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同案犯,属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倪东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被告人沈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被告人周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对被告人冯兰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对被告人凡清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夏丹燕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倪东兵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倪东兵,原审被告人沈欢、周琴、冯兰英、凡清清、夏丹燕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且诉讼程序合法。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决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倪东兵结伙原审被告人凡清清、夏丹燕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倪东兵又单独开设赌场并指使原审被告人沈欢、周琴、冯兰英收取台费,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倪东兵、沈欢、周琴、冯兰英共同犯罪中,倪东兵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沈欢、周琴、冯兰英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倪东兵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倪东兵、沈欢系自首;周琴、冯兰英、凡清清、夏丹燕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从轻处罚。周琴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原审法院根据倪东兵、沈欢、周琴、冯兰英、凡清清、夏丹燕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所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倪东兵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意见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蒋征宇

审判员  姜琳炜

审判员  王 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健博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