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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4民初325号

王红运与刘隆坤,西安富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0-12-0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红运;刘隆坤;西安富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9)陕0114民初325号 案由 劳务合同 当事人 原告 王红运,男,1982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XX乡XX村XX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庄,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华,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刘隆坤,男,1974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镇安县XX镇XX庄XX村。 西安富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XX路XX号院。

法定代表人:杨小锋。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本 院 查 明 2018年8月1日,被告刘隆坤与西安富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设立人杨小锋签订改造翻修合同书,由刘隆坤以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承建阎良人民西路223号酒店室内装修项目,后刘隆坤雇佣原告王红运在酒店从事装修工作,起诉前,尚欠王红运劳务费32120元。 判决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 决 结 果 被告西安富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刘隆坤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王红运劳务费32120元。

如未按本判决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3元,减半收取301.5元,由被告西安富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刘隆坤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原告王红运,其余301.5元,由本院向原告王红运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董 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漾

书 记 员  谷 晓 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