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内0523民初189号

张忠良诉杨杰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1-03-09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忠良;杨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523民初189号

原告:张忠良,男,197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

被告:杨杰,男,195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 原告张忠良与被告杨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忠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0元,减半收取75.50元,由原告张忠良承担。

审 判 员 贾树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红专

书 记 员 孟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