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523民初189号
原告:张忠良,男,197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
被告:杨杰,男,195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 原告张忠良与被告杨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忠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0元,减半收取75.50元,由原告张忠良承担。
审 判 员 贾树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红专
书 记 员 孟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