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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722司救执18号

何明坤其他其他决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0-10-26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赔偿
当事人
何明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 (2019)川1722司救执18号 救助

申请人:何明坤,男,194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何明坤因宣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超超犯寻衅滋事罪一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诉讼终结后,何明坤以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为由,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何明坤与蔡超超寻衅滋事罪附带民事诉讼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作出(2017)川1722刑初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蔡超超赔偿何明坤护理费等各项共计3590元。蔡超超未履行上述义务,何明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蔡超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何明坤年老体弱多病,不能参加劳动,家庭生活特别困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何明坤国家司法救助金3590元。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