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豫03民初146之二号

洛阳伊川龙泉坑口自备发电有限公司、河南龙泉金亨电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1-04-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洛阳伊川龙泉坑口自备发电有限公司;河南龙泉金亨电力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3民初146之二号解除保全

申请人:陕西兴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兴神路东段南5排5号。

法定代表人:刘生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亚林,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冰,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洛阳伊川龙泉坑口自备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白沙乡。

法定代表人:姚光,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河南龙泉金亨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水寨镇(洛阳豫港电力开发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占勋,该公司总经理。陕西兴峰矿业有限公司诉伊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洛阳伊川龙泉坑口自备发电有限公司、河南龙泉金亨电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6日作出(2018)豫03民初14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龙泉金亨电力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13×××66内存款36249819.29元。陕西兴峰矿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兴峰矿业有限公司申请解封河南龙泉金亨电力有限公司财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河南龙泉金亨电力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13×××66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裴文娟

审判员  张海舟

审判员  董 鹏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麻琳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