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430执133号
申请执行人:陶术生,男,1941年7月18日出生,住所地宿松县。
被执行人:田金花,女,1973年9月4日出生,住所地宿松县。
被执行人:张春梅,女,1946年10月19日出生,住所地宿松县。 被执行人;陶硕,男,,2005年8月10日出生,住所地宿松县。
被执行人:陶然,男,1994年1月11日出生,住所地宿松县。
被执行人:袁红枫,男,1963年10月23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
被执行人:江西赣北利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彭泽县龙城镇龙城大道**。
法定代表人:武杨。 陶术生申请袁红枫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3)松民一初字第002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陶术生、田金花、张春梅、陶硕、陶然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作出的(2013)松民一初字第002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建红
人民陪审员 王章斌
人民陪审员 邱双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