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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430执133号

陶术生与田金花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江西省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陶术生;田金花;张春梅;陶然;袁红枫;江西赣北利达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430执133号

申请执行人:陶术生,男,1941年7月18日出生,住所地宿松县。

被执行人:田金花,女,1973年9月4日出生,住所地宿松县。

被执行人:张春梅,女,1946年10月19日出生,住所地宿松县。 被执行人;陶硕,男,,2005年8月10日出生,住所地宿松县。

被执行人:陶然,男,1994年1月11日出生,住所地宿松县。

被执行人:袁红枫,男,1963年10月23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

被执行人:江西赣北利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彭泽县龙城镇龙城大道**。

法定代表人:武杨。 陶术生申请袁红枫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3)松民一初字第002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陶术生、田金花、张春梅、陶硕、陶然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作出的(2013)松民一初字第002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建红

人民陪审员  王章斌

人民陪审员  邱双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