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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1381刑初29号

邹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22
所属地区
辽宁省北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邹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辽1381刑初29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邹某,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于辽宁省义县,满族,初中文化,农民,被捕前住锦州市义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票市看守所。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公诉刑诉(2019)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晓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份,被告人邹某谎称自己为“白某”,系退伍军人,通过网上聊天与被害人崔某相识,并成为男女朋友。2017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邹某先后以办理工作、帮助被害人儿子处理事情、购买三轮车等名义骗取被害人崔某40200元。案发后被告人邹某退还被害人经济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崔某陈述,证人吴某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邹某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邹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胡林娜

人民陪审员  杨兆学

人民陪审员  刘建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