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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0802民初5119号

齐某与平凉市天泰石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平凉市新世纪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1-09-02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齐某;平凉市天泰石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平凉市新世纪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甘0802民初5119号

原告:齐某,住陕西省陇县。

被告:平凉市天泰石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

被告:平凉市新世纪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

原告齐某诉被告平凉市天泰石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平凉市新世纪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88元,减半收取1744元,由原告齐某承担。

审 判 员 曹**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朱 琳

书 记 员 火勋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