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甘0802民初5119号
原告:齐某,住陕西省陇县。
被告:平凉市天泰石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
被告:平凉市新世纪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
原告齐某诉被告平凉市天泰石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平凉市新世纪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88元,减半收取1744元,由原告齐某承担。
审 判 员 曹**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朱 琳
书 记 员 火勋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