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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民终104号

洪笑笑、王鲁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14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文焕;洪笑笑;王鲁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7民终1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洪笑笑,女,198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鲁程,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两上诉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浙江拓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焕,男,199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上诉人洪笑笑、王鲁程因与被上诉人张文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8)浙0782民初17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洪笑笑、王鲁程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

一、上诉人主体不适格。上诉人是佳诚国际贸易公司的财务,虽然该公司未注册登记,但根据买卖合同相关规定,被上诉人应追究佳诚国际贸易公司实际经营者的责任,即土耳其人而非上诉人,所以本案的债务也非夫妻共同债务。

二、原判认定事实与实际不符。上诉人一审时提交的网页截图可以证明经公安、工商等部门调查确认佳诚国际贸易公司的业主系土耳其人,原审忽视该证据,未查明案件事实,导致认定买卖发生在本案当事人之间与事实不符。

三、原判以他案判决书为定案证据,先入为主,笼统套用,忽视了个案差异,导致裁判错误。 张文焕未到庭亦未进行答辩。 张文焕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240元及利息(从2017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一审法院认定: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洪笑笑以佳诚国际贸易的名义向原告采购货物,于2016年12月5日以佳诚国际贸易的名义出具付款凭证一份,确认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23240元。2017年3月20日,被告洪笑笑又以佳诚财物的名义承诺货款于2017年3月31日前付清。嗣后,被告陆续支付部分货款,尚欠8240元未付。另查明,佳诚国际贸易公司并未在工商局登记注册。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洪笑笑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事实清楚,应予以确认。

被告洪笑笑辩称只是公司员工,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抗辩,故对被告的抗辩不予采信,被告洪笑笑应及时支付原告货款,逾期未付的,还应赔偿损失。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被告王鲁程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据不到庭,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洪笑笑、王鲁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文焕货款人民币824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7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洪笑笑、王鲁程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均未提供新证据。 经审理,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中,洪笑笑以佳诚国际贸易公司的名义向张文焕采购货物,并由其负责经办和结算,洪笑笑还向张文焕支付货款15000元。现查明佳诚国际贸易公司并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张文焕主张其系与洪笑笑发生买卖合同关系,并要求洪笑笑对欠付的8240元货款承担付款责任,合理有据,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洪笑笑关于其是佳诚国际贸易公司的财务因而无需承担还款责任的理由,因缺乏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本案货款发生在洪笑笑和王鲁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他案查明情况,王鲁程自认婚后无固定职业,在家带孩子,家庭支出主要靠洪笑笑的收入和父母的补贴。因此,本案货款应属于洪笑笑为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双方谋取利益所负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王鲁程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综上所述,洪笑笑、王鲁程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笑笑、王鲁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楼 俊

审 判 员  陈旻尔

审 判 员  郑青蓝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代

书记员  洪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