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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05民初34646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高小七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高小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豫0105民初34646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27025903N。负责人董琢理,行长。委托代理人宋德峰、王驰,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小七,男,汉族,1984年10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开封县。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高小七(以下简称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宋德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审核通过并核发账号为13×××09的浦发银行信用卡,2014年12月23日被告激活使用,之后一直正常使用,原告也一直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截至2018年8月7日产生多次逾期,发生欠款本息等费用共计280008.81元,经多次催款被告未还。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280008.81元,其中本金244347.69元,利息19012.2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5792.26元,分期付款手续费856.64元;(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等费用暂计算至2018年8月7日,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等费用按合同约定的有关借款逾期规定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现场本人采集信息、信用卡申请表、领用合约及信用卡主要费用收费标准各一份;2、交易明细,欠款明细账目各一份;3、催收记录一份。被告未答辩亦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被告向原告提交《信用卡申请确认函》,申请办理信用卡,同时表明已阅读申请材料并知晓本信用卡信息,愿遵守领用合约及申请表所列全部条款,并在申请表上签名确认。原告出具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领用合约》主要显示,对被告非预借现金交易,被告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应还款项的,无须支付当期刷卡消费交易款项的利息,否则应支付全部透支款项自记账日起的透支利息,原告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透支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被告未能于最后还款日前(含当日)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时,除应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支付违约金;被告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偿还透支款项的,原告有权依法向被告催收、追缴并有权停止被告使用卡片,原告因向被告催收欠款所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以及原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均由被告承担。经原告审核,原告向被告13×××09账号下发放了卡号为62×××17/6222280025791465的信用卡两张,后被告开卡进行消费。原告提交的银联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8月7日,被告13×××09账号下信用卡共计欠原告透支本金244347.69元,利息19012.2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5792.26元,分期付款手续费856.64元。原告诉至本院成讼。

本院认为,被告申请办理原告的浦发银行信用卡,承诺遵守原告的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并与原告达成合意,该合意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协议。被告应遵守协议的约定,在进行透支消费后,按协议的约定按时归还全部应还款额,逾期不还,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分期手续费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小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欠款本金244347.69元、分期付款手续费856.64元、利息19012.22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8月7日,以后的利息,以未偿本金为基数,按领用合约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负担155元,被告负担259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杨 警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安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