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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881财保7号

任忠奎、营口旺裕和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0-10-30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忠奎;营口旺裕和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881财保7号

申请人:任忠奎,男,197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盖州市。

被

申请人:营口旺裕和置业有限公司,地址:营口市鲅鱼圈区辽东湾大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关富辰,系经理。 申请人任忠奎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营口旺裕和置业有限公司自建的白沙湾1号项目房产3号楼5层4号、5号、6号、7号房间,4号楼B11号门市,予以查封。申请人自愿用其名下中国工商银行盖州市支行卡号(62×××99)存款100万元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任忠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营口旺裕和置业有限公司自建的白沙湾1号项目房产3号楼5层4号、5号、6号、7号房间,4号楼B11号门市,查封期限为3年。 二、冻结申请人任忠奎名下中国工商银行盖州市支行卡号(62×××99)存款100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任忠奎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迟增新

审判员  孙崇亮

审判员  车小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姜丽 

书记员聂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