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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213执4691号

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与易正芳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1-03-09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维仕担保有限公司;易正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213执4691号申请执行人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创新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97087555W)。

法定代表人:廖世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易正芳,男,1958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关于维仕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易正芳追偿权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苏0213民初203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民事判决书:易正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7379.2元,并支付担保费1241.5元、违约金14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为585元,由担保公司负担18元,易正芳负担567元。该款已由维仕担保有限公司预交,易正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将其负担部分直接支付给担保公司。因被执行人易正芳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维仕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公安机关调查,被执行人易正芳已死亡。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遗产线索,本院亦未发现其遗产线索,义务承担尚未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定如下: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213民初203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今后有被执行人可执行遗产线索提供并确定遗产继承人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本案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十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查封,逾期视为放弃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包征雄

审 判 员  蔡 岩

代理

审判员  王 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子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