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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03执保52号

贵州鑫前(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聚银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1-03-25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贵州鑫前(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聚银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保52号

申请人:贵州鑫前(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曼哈顿时代大厦1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55389704G(1-1)。

法定代表人:吴永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昆,贵州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贵州聚银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国投综合大厦16楼12、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0856559886。

法定代表人:陈建华。申请人贵州鑫前(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贵州聚银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价值150,000,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以诉讼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贵州聚银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价值150,000,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袁俊斓

书记员饶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