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刑更84号 罪犯陈长流,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现在福建省厦门监狱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2日作出(2012)鲤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长流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1年8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4日止),退出的赃款1201297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0月11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2015)厦刑执字第41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至2019年10月14日止。 执行机关福建省厦门监狱以罪犯陈长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16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执行机关厦门监狱指派干警王伟出庭支持减刑建议,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某、蓝某到庭履行职责,罪犯陈长流到庭参加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福建省厦门监狱以罪犯陈长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陈长流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长流在福建省厦门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减刑间隔期三年六个月(自2015年4月29日到2018年10月止),考核期内获得表扬奖励7个。 上述事实有厦门监狱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长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该犯系职务犯罪,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长流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15日起至2019年2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 琦)
审 判 员 (黄林华)
审 判 员 (黄宏亮)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琳 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六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上次减刑减去的刑期。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七条对符合减刑条件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以上。 对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前款罪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予以减刑、假释的裁定; (二)被报请减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的,对减刑幅度作出相应调整后作出予以减刑的裁定; (三)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不予减刑、假释的裁定。 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执行机关书面申请撤回减刑、假释建议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