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5民初108号
原告:胡雪平,女,1990年2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南宁市。
委托代理人:罗朝富,广西道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维婵,广西道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唐芸芸,女,1985年5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南宁市江**。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雪平诉被告唐芸芸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案诉讼费908元,原告已预交454元,还需预交454元,原告应于本民事裁定书送达次日起七日内补足诉讼费。款交招商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南宁五一路支行,户名: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账号:77×××88,逾期不预交,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邓剑长
人民陪审员 陈伟生
人民陪审员 周曼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彦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