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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5民初108号

胡雪平与唐芸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0-12-29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唐芸芸;胡雪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5民初108号

原告:胡雪平,女,1990年2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南宁市。

委托代理人:罗朝富,广西道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维婵,广西道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唐芸芸,女,1985年5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南宁市江**。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雪平诉被告唐芸芸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案诉讼费908元,原告已预交454元,还需预交454元,原告应于本民事裁定书送达次日起七日内补足诉讼费。款交招商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南宁五一路支行,户名: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账号:77×××88,逾期不预交,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邓剑长

人民陪审员  陈伟生

人民陪审员  周曼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彦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