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4民初3622号
原告:杨秋洪,男,198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世斌,河南丁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利强,河南丁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凯盛快捷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前程路东侧、规划路北侧。
原告杨秋洪与被告郑州凯盛快捷快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原告杨秋洪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秋洪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天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庄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