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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28执126号

张涛明、郭连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0-12-30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定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涛明;郭连生;刘海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728执126号

申请执行人:张涛明,男,1980年6月3日生,住定南县。

被执行人:郭连生,男,1983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定南县。

被执行人:刘海凤,女,1987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定南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涛明与被执行人郭连生、刘海凤借款合同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赣0728执1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勋

审判员 叶越多

审判员 吕金彪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观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