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728执126号
申请执行人:张涛明,男,1980年6月3日生,住定南县。
被执行人:郭连生,男,1983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定南县。
被执行人:刘海凤,女,1987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定南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涛明与被执行人郭连生、刘海凤借款合同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赣0728执1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勋
审判员 叶越多
审判员 吕金彪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观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