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民申7422号 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凡祥,男,195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灿枫,山东汇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贤伟,山东汇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二十里铺街道办事处胡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二十里铺街道办事处胡坑村驻地。
法定代表人:张纪东,村主任。 再审申请人李凡祥与被申请人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二十里铺街道办事处胡坑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8民终10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凡祥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陈东强
审判员 王海娜
审判员 马 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抒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