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刑更395号罪犯司鹏宇,化名张凯,男,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安阳县曲沟村人。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6日作出(2007)北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司鹏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被告人司鹏宇不服原判,提起上诉。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9日作出(2008)安刑终字第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3月30日起至2017年3月29日止。于2008年1月24日送入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改造。因余漏罪,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3日作出(2008)殷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司鹏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与原判有期徒刑十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被告人司鹏宇不服原判,提起上诉。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9日作出(2008)安刑终字第1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3月30日起至2026年3月29日止。罪犯司鹏宇在执行期间,2011年1月12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3年5月17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7年1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对罪犯司鹏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于2019年1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司鹏宇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司鹏宇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5次,2017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份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份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司鹏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结合财产性判项及狱内消费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司鹏宇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07年3月30日起至2021年7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西云
审判员 王 珏
审判员 郑建友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苗玉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