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14民初89号
原告:青岛易捷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重庆北路**。
法定代表人:王萍。
被告:栾彤彤,女,1987年6月17日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易捷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栾彤彤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栾彤彤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栾彤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姜国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任君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