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203执191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暴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孙有财,男,1959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申请执行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有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203民初7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我院冻结被执行人孙有财银行存款973元。申请执行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该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 锐
审判员 苏向彬
审判员 朱亚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范 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