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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33民初32号

吴贵平与吉除拉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21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贵平;吉除拉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133民初32号

原告:吴贵平,男,彝族,1977年3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

被告:吉除拉罗,男,彝族,1981年12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 原告吴贵平与被告吉除拉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吴贵平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贵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贵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吴贵平负担。

审判员  吴玉琴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牵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