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133民初32号
原告:吴贵平,男,彝族,1977年3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
被告:吉除拉罗,男,彝族,1981年12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 原告吴贵平与被告吉除拉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吴贵平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贵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贵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吴贵平负担。
审判员 吴玉琴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牵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