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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5民终176号

蒋桂珍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22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蒋桂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5民终176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蒋桂珍,女,1939年12月22日生,汉族,农民,保山市隆阳区人,住隆阳区。

委托代理人:成衡文,隆阳区永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蒋桂珍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2019)云0502民初245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原审法院依法受理审理。 事实和理由: 1、在1984年农村土地承包后,由当时的村组干部段朝熙、钏明仙从集体机动地中调整上诉人蒋桂珍户0.69亩耕种,四至界限清楚。但未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本案主张“排除妨害,停止侵权”,不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确权纠纷,属于受理范围。2、蒋桂珍户补得保留田因修大保高速公路以变化成自留地,农村自留地政府并没有颁发证书,只要村社干部确认。3、案件并未经过审理,一审裁定书中以无承包经营权予以证实,何来得出结论说明土地使用权尚有争议。为此,请求依法撤销(2019)云0502民初245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原审法院依法受理审理。

本院认为,村组干部将集体保留田交由上诉人蒋桂珍户承包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行使权力。由谁来承包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范围。本案虽然名为排除妨害,实际是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村组干部承认上诉人的承包权力,被告赵子相只是向村组干部提出争议的主张,并未对上诉人造成实际损害。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蒋桂珍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邵 全

审判员 王文祥

审判员 杨惠玲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史梦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