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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02执2534号

武静妹、许路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武静妹;许路军;河南志远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02执2534号申请执行人武静妹,女,汉族,1963年2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许路军,男,汉族,1989年1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河南志远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工人路东棉纺北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静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许路军、河南志远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武静妹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豫0102执2534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冯新建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培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