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刑更378号罪犯岳彩青,男,196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台前县侯庙镇岳楼村人。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1日作出(2012)台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岳彩青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被告人岳彩青不服原判,提起上诉。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6日作出(2012)濮中刑二终字第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5月24日起至2024年5月21日止。于2012年8月24日送入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改造。罪犯岳彩青在执行期间,2016年9月2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对罪犯岳彩青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于2019年1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岳彩青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岳彩青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5次。原判认定被告人岳彩青系累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岳彩青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结合财产性判项及狱内消费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岳彩青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24日起至2022年12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西云
审判员 王 珏
审判员 郑建友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苗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