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702刑初287号 自诉人:徐桂香,女,1971年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告人:蔡四好,男,1973年4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 自诉人徐桂香以被告人蔡四好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蔡四好履行了全部义务,自诉人对被告人行为予以谅解,并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自愿撤刑事自诉,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徐桂香撤回对被告人蔡四好的刑事自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刘 艺
审判员 时立强
审判员 张俐琴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藕璐璐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二条: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准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