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311民初162号
原告:麻松恩,男,汉族,1964年9月13日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袁振海,男,汉族,1973年3月7日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委托代理人:黄婷祎、梁挪挪(实习),河南豫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你和我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滨区李村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云辉。
委托代理人:张建东,河南科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王云辉,男,汉族,1982年6月16日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委托代理人:张建东,河南科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麻松恩、袁振海诉被告洛阳你和我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和我公司)、第三人王云辉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8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麻松恩及原告麻松恩、袁振海委托代理人黄婷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你和我公司及第三人王云辉委托代理人张建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麻松恩、袁振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散被告洛阳你和我家具有限公司;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洛阳你和我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和我公司)成立于2009年6月26日,注册资金300万元,原告麻松恩出资93万元占该公司的31%的股份、原告袁振海出资99万占该公司33%的股份、第三人王云辉出资108万占该公司36%的股份,出资已经全部实缴完毕。第三人王云辉为你和我公司的董事及法定代表人,原告麻松恩为该公司的监事。经营过程中,你和我公司与另一公司洛阳思德来钢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德来公司)为依托,由你和我公司负责生产、思德来公司负责销售,由麻松恩、袁振海、王云辉按股权比例形成决议、行使职权、决定公司重大事项,该情况一直持续至2018年5月。2018年5月,因王云辉提出要投资邯郸项目,二原告不同意而产生争议,经多次协商不能形成一致意见。为此,王云辉利用自己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平时两公司的经营、销售、人员均由其主导管理的便利,拒绝二原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甚至拒绝二原告进入公司,并发生冲突。直至2018年7月底,你和我公司实际已经被王云辉一人控制,公司设立的股东会、监事等机制已经沦为虚设、内部管理存在重大障碍,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已经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若公司继续存续会使二原告的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为此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二原告根据《公司法》第182条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以上诉讼请求,请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你和我公司辩称:
一、二原告诉称失实。二原告诉称,你和我公司与思德来公司为依托,由你和我公同生产,思德来公司进行销售,但事实上思德来公司是独立生产、销售的,与你和我公司业务没有分工关系。另外,二原告诉称,对于2018年5月你和我公司投资邯郸项目,与王云辉意见不合,经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之后至2018年7月,王云辉拒绝二原告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该诉称没有事实依据。你和我公司并没有投资邯郸项目,投资邯郸项目的是思德来公司,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思德来公司的股东是赵美玲、王云辉,与二原告没有关系,与你和我公司也没有关系。二原告如果因思德来公司投资邯郸项目与王云辉产生矛盾,则该矛盾与你和我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不能成为判断你和我公同是否应该解散的事实依据。
二、你和我公司的经营管理没有出现严重困难。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判断“公同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应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分析,如股东会、董事会以及监事会等公司权力机构和管理机构是否无法正常运行,是否对公司事项无法作出有效决议,公司的一切事务是否处于瘫痪状态等。本案中,你和我公司至今仍然正常运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显示你和我公司的状态为续存,你和我公司业务、管理没有处于瘫痪状态。而且,你和我公司并没有投资邯郸项目,二原告如果因思德来公司投资邯郸项目与王云辉产生矛盾,则该矛盾与你和我公司的经营管理没有关系。另外,即使王云辉与二原告之间存在矛盾,但产生矛盾时间并不长,并没有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行,也没有影响二原告通过正常通径对公司的事务进行管理。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本案中,王云辉为你和我公司的董事,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有权对公司进行日常的经营管理。在王云辉管理公司的过程中与股东产生一些矛盾也是正常的,不能因此认定你和我公司发生经营困难。
三、你和我公司继续续存并不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如上所述,你和我公司并不存在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在此基础上,公司的业务正常进行,公司股东仍能依法享受收益。另外,公司继续存续是否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应结合股东利益的救济方式进行综合分析。如果有其他途径对股东的利益予以救济,则不宜通过解散公司的方式进行。本案中,二原告作为你和我公司的股东,如果认为王云辉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会使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可以请求分红、提议召开股东会或者查看公司账册等,也可以退出公司或者转让股权。二原告与王云辉之间存在的矛盾并不影响股东利益救济方式。
四、你和我公同存在的问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判断公司存在的问题,是否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应审查公司股东是否采取协商或者寻求股权转让、召开股东大会等自救措施。公司司法解散应是其他救济途径不能解决的基础上最终的救济手段。本案中,二原告与王云辉之间即使存在矛盾,二原告也可以通过召开股东大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改变公司现有状态,也可以通过退出公司或股权转让等方式解决这些问题。现二原告没有通过自救方式解决问题而直接请求解散公司,其诉请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司法解散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标准。
五、你和我公司没有必要解散。公司解散属于公司的生死存亡问题,关涉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员工等多方利益主体,关涉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安宁。因此,对公司解散应慎重处理,应综合考虑公司的设立目的能否实现、公司运行障碍能否消除等因素。只有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严重损害股东利益,且穷尽其他通径不能解决的,才能判决解散公司。本案中,二原告因思德来公司投资邯郸项目与王云辉产生矛盾,但该矛盾存续时间不长,而且不影响你和我公司的经营管理,不能因为公司股东之间存在矛盾而轻率的决定解散公司。综上,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你和我公司应当解散。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恳请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审理,公正裁决,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人王云辉辩称:
一、二原告诉称失实。二原告诉称,你和我公司与思德来公司为依托,由你和我公司生产,思德来公司进行销售,但事实上思德来公司是独立生产、销售的,与你和我公司业务没有分工关系。另外,二原告诉称,对于2018年5月你和我公司投资邯郸项目,与王云辉意见不合,经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之后至2018年7月,王云辉拒绝二原告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该诉称没有事实依据。你和我公司并没有投资邯郸项目,投资邯郸项目的是思德来公司,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思德来公司的股东是赵美玲、王云辉,与二原告没有关系,与你和我公司也没有关系。二原告如果因思德来公司投资邯郸项目与王云辉产生矛盾,则该矛盾与你和我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不能成为判断你和我公司是否应该解散的事实依据。
二、你和我公司的经营管理没有出现严重困难。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维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应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分析,如股东会、董事会以及监事会等公司权力机构和管理机构是否无法正常运行,是否对公司事项无法作出有效决议,公司的一切事务是否处于瘫痪状态等。本案中,你和我公司至今仍然正常运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显示你和我公司的状态为续存,你和我公司业务、管理没有处于瘫痪状态。而且,你和我公司并没有投资邯郸项目,二原告如果因思德来公司投资邯郸项目与王云辉产生矛盾,则该矛盾与你和我公司的经营管理没有关系。另外,即使王云辉与二原告之间存在矛盾,但产生矛盾时间并不长,并没有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行,也没有影响二原告通过正常途径对公司的事务进行管理。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本案中,王云辉为你和我公司的董事,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有权对公司进行日常的经营管理。在王云辉管理公司的过程中与股东产生一些矛盾也是正常的,不能因此认定你和我公司发生经营困难。
三、你和我公司继续续存并不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如上所述,你和我公司并不存在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在此基础上,公司的业务正常进行,公司股东仍能依法享受收益。另外,公司继续存续是否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应结合股东利益的救济方式进行综合分析。如果有其他途径对股东的利益予以救济,则不宜通过解散公司的方式进行。本案中,二原告作为你和我公司的股东,如果认为公司王云辉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会使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可以请求分红、提议召开股东会或者查看公司账册等,也可以退出公司或者转让股权。二原告与王云辉之间存在的矛盾并不影响股东利益救济方式。
四、你和我公司存在的问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判断公司存在的问题,是否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应审查公司股东是否采取协商或者寻求股权转让、召开股东大会等自救措施。公司司法解散应是其他救济途径不能解决的基础上最终的救济手段。本案中,二原告与王云辉之间即使存在矛盾,二原告也可以通过召开股东大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改变公司现有状态,也可以通过退出公司或股权转让等方式解决这些问题。现二原告没有通过自救方式解决问题而直接请求解散公司,其诉请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司法解散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标准。
五、你和我公司没有必要解散。公司解散属于公司的生死存亡问题,关涉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员工等多方利益主体,关涉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安宁。因此,对公司解散应慎重处理,应综合考虑公司的设立目的能否实现、公司运行障碍能否消除等因素。只有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严重损害股东利益,且穷尽其他通径不能解决的,才能判决解散公司。本案中,二原告因思德来公司投资邯郸项目与王云辉产生矛盾,但该矛盾存续时间不长,而且不影响你和我公司的经营管理,不能因为公司股东之间存在矛盾而轻率的决定解散公司。综上,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你和我公司应当解散。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恳请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审理,公正裁决,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经审理查明,被告你和我公司成立于2009年6月26日,注册资本为3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王云辉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09年6月25日,你和我公司的两大股东麻松恩和袁振海签署了洛阳你和我家具有限公司章程,其中约定公司注册资金300万元人民币,袁振海认缴出资额150万元,出资比例为50%,麻松恩认缴出资额150万元,出资比例为50%。2016年9月21日,你和我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通过以下事项:1、同意将公司住所变更为洛阳市伊滨区李村镇工业区;2、同意将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袁振海变更为王云辉;3、同意将公司股东由袁振海、麻松恩变更为王云辉、袁振海、麻松恩;4、同意将公司股东袁振海将其持有的公司17%即510000元以货币形式等额转让给新股东王云辉;同意将公司股东麻松恩将其持有的公司19%即570000元以货币形式转让给新股东王云辉;股权转让于2016年9月21日转让完毕。新的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修改为:王云辉出资108万元,出资比例为36%;袁振海出资99万元,出资比例为33%;麻松恩出资93万元,出资比例为31%;5、鉴于股东发生变更,决定免去袁振海的执行董事,经股东会重新选举王云辉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监事不变。王云辉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公司的重要决策经三股东决议实行。2018年5月,因王云辉提出要投资邯郸项目,与另外两个股东即二原告产生争议,经多次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另查明,2018年12月24日,河南金瑞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袁振海、麻松恩、王云辉于2017年5月委托我会计师事务所对洛阳思德来钢柜有限公司、洛阳你和我家具有限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审计。2018年5月我所接到麻松恩通知后,于2018年6月13日派员到达洛阳市伊滨区李村镇工业区洛阳思德来钢柜有限公司、洛阳你和我家具有限公司后,因上述两公司拒绝提供财务账簿等财务资料,导致我事务所审计未能进行。2018年7月25日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接到报警,在思德来钢柜厂门口发生堵门纠纷,经查证为经济纠纷,伊滨分局建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到法院起诉;2018年7月28日,原告麻松恩报警称在府里路思德来公司有纠纷;2018年8月20日,原告麻松恩报警称2018年7月13日将豫C×××××丰田越野车停在你和我钢柜厂,后因你和我公司三股东发生分歧,去公司开车,发现放于车上的主管会计三台电脑主机箱丢失,民警让其自行解决经济纠纷。又查明,原告麻松恩、袁振海于2018年10月15日召开股东会决议,股东王云辉经通知后无故缺席。针对公司管理混乱,经营情况、财务账目等不向公司监事及股东披露的问题,二人一致同意、以股权过半数表决通过以下事项:免去王云辉的执行董事及经理职务;推选并任命袁振海作为公司的执行董事及经理;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袁振海;王云辉应于本决议做作出之日起三日内,将公司资料及公章移交给袁振海,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又查明,2019年1月11日,洛阳伊滨区××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证明麻松恩多次到该单位反映与该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王云辉之间的经济纠纷,该单位工作人员多次与王云辉联系,但王云辉拒不接听电话,调解无法进行。2019年1月18日,本庭通知原被告及第三人到庭进行调解,第三人王云辉及其代理人未到庭,王云辉的姨父陈建民到庭,但无权代表王云辉进行调解。以上事实由当事人出具的章程、证明、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资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严重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另外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解散公司: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具体到本案中,2018年5月,麻松恩、袁振海与另一股东王云辉产生争议后,王云辉拒绝二原告查阅公司账目,并拒绝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2018年7月,双方在你和我公司发生纠纷,经报警,建议到法院起诉解决。2018年10月份,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第三人王云辉无故缺席会议。后在洛阳伊滨区李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洛龙区人民法院的通知双方调解的情况下,王云辉均不到场。公司实际处于王云辉一人控制之下,以上均涉及到了其他两位股东的利益。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你和我公司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予解散的情形,应当判决准予其解散。原告麻松恩、袁振海持有你和我公司64%的股份,符合公司法关于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股东须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条件,有权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公司法解释(二)》第五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本案中,由于另一股东王云辉在调解过程中始终不到场配合,导致无法进行协商解决,也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第三人王云辉辩称二原告是与思德来公司有纠纷,并不是与你和我公司,你和我公司没有必要解散没有事实和证据支持,本院依法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一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解散被告洛阳你和我家具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被告洛阳你和我家具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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