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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6民初12237号

国逸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与杨晓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0-11-2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国逸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杨晓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06民初12237号

原告:国逸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君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禄、钱骏,公司员工。

被告:杨晓磊,男,198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招远市。

原告国逸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晓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国逸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国逸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薛书松

人民陪审员  林秀明

人民陪审员  蔺建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詹 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