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06民初12237号
原告:国逸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君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禄、钱骏,公司员工。
被告:杨晓磊,男,198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招远市。
原告国逸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晓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国逸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国逸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薛书松
人民陪审员 林秀明
人民陪审员 蔺建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詹 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