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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终1122号

麦庆光、佛山市顺德区水利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1-01-05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麦庆光;佛山市顺德区水利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协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民终11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麦庆光,男,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艳萍,广东东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水利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梁浩辉。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协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苏厚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纷,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负责人:霍兆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纷,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负责人:李广庆。上诉人麦庆光与佛山市顺德区水利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协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6民初13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麦庆光于2019年1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麦庆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均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麦庆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731元,减半收取2865.5元,由上诉人麦庆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 珊

审判员 何美健

审判员 陈 云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元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