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民终11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麦庆光,男,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艳萍,广东东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水利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梁浩辉。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协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苏厚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纷,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负责人:霍兆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纷,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负责人:李广庆。上诉人麦庆光与佛山市顺德区水利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协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6民初13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麦庆光于2019年1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麦庆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均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麦庆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731元,减半收取2865.5元,由上诉人麦庆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 珊
审判员 何美健
审判员 陈 云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元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