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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行申1010号

谢建荣与北京市公安局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审判监督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谢建荣;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8)京行申10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建荣,男,195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公安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谢建荣因诉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以下简称西城分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及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2行终488号行政裁定(以下简称二审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谢建荣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故意违背事实、法律,错误适用法律,西城分局没有依法公开相关政府信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请求撤销二审裁定,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2行初1016号行政裁定,判决北京市公安局京公复决字[2017]第27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并予以撤销,判决西城分局西公(2017)第163号-不存《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第六第七行的告知违法并予以撤销。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谢建荣提出的“于2016年4月3日存在扰乱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地区公共场所秩序以及相关证据的信息”的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西城分局就其申请作出的告知书,对谢建荣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谢建荣提起的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据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谢建荣的起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谢建荣的上诉并无不当,谢建荣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综上,谢建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谢建荣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马宏玉

审判员  赵世奎

审判员  贾宇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莫非

书记员孟雪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