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421民初117号
原告:李涛,男,198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溪市江川区。
被告:宁海龙,男,198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玉溪市江川区。 原告李涛与被告宁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后,原告李涛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涛的撤诉行为,确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和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涛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元,由原告李涛负担。
审判员 赵红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明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