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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421民初117号

李涛与宁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13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涛;宁海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421民初117号

原告:李涛,男,198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溪市江川区。

被告:宁海龙,男,198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玉溪市江川区。 原告李涛与被告宁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后,原告李涛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涛的撤诉行为,确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和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涛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元,由原告李涛负担。

审判员  赵红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明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