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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1302民初9392号

王勇与宿州市恒星鞋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通知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1-02-23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勇;宿州市恒星鞋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举 证 通 知 书 (2018)皖1302民初9392号 王**、宿州市恒星鞋业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王**与被告宿州市恒星鞋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01日立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现将有关举证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或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并应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三、申请鉴定,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期限届满的十日①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四、你方申请证人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的十日①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五、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②前提出,本院可根据情况要求你方提供相应的担保。 六、你方在收到本通知书后,可以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后,向本院申请认可。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未能协商一致,或者未申请本院认可,或本院不与认可的,你方应当于2019年1月15日前向本院提交证据。 七、你方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延期举证。 八、你方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新的证据”的规定的,视为你方放弃举证权利。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九、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之一的,你方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的七日前书面申请本院调查收集证据。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日 注: ①适用简易程序的,当事人申请的时间可以不受十日的限制。 ②适用简易程序的,当事人申请的时间可以不受七日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