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722民初366号
原告: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浦城县梦笔名郡**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2593480547Q。
法定代表人:桑辉,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水妹,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叶冬狗,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浦城县。 原告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冬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季建英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红 来自: